5. 釋字第 711 號解釋宣告當時藥師法第 11 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規定
違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規定是對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B)上述規定的規範目的是為實施醫藥分業,防止租借牌照之不法情事,但考量我國藥師人數不足,並非
正當立法目的
(C)上述規定所採取的手段,未設有合理的例外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D)相較於其他各類醫事人員並未限制於單一處所執業,上述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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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2), B(1784), C(6326), D(2481), E(0) #2019853
統計: A(1642), B(1784), C(6326), D(2481), E(0) #2019853
詳解 (共 10 筆)
#3429928
釋字711號: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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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652
(D)選項
系爭規定未如其他各類醫事人員,明文許可支援或報備許可,無非期能以此健全完整藥品安全管理機制,使國民享有穩定而安全之藥事服務環境,具有合理性,而無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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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266
應該不是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類似避免市場獨佔等
題旨:限制藥師之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應為職業自由之限制: 指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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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5131
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
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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