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 公司為經營生物科技之上市公司,章定資本額新臺幣 100 億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0 億元,
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若 A 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00 萬
股,作為員工之獎酬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因採行授權資本制,故其發行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B)A 公司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發行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A 公司應保留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優先承購
(D)A 公司對於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二年
統計: A(52), B(211), C(39), D(128), E(0) #1858889
詳解 (共 1 筆)
公司法
第 267 條
I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II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II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IV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V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VI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C.D錯),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錯,B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