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為 A 公司之董事,丁為 A 公司之監察人,戊則為丙之配偶。若 A 公司因擴廠需要,擬向 戊購買鄰近廠區之土地一筆,戊則自己與 A 公司進行交涉,並未透過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於 A 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購買案時,應向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B)丙於 A 公司董事會對該土地購買案進行決議時,不必迴避,得加入表決
(C)A 公司應由監察人丁為公司之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D)A 公司應由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丁為公司之共同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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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6), C(81), D(7), E(0) #1858887
統計: A(360), B(6), C(81), D(7), E(0) #1858887
詳解 (共 2 筆)
#3241582
公司法
第 206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A對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B錯
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 公司法第223條並非強行規定,倘公司事前許諾或事後承認,對公司亦生效力
>C.D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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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420
(C)(D)應該是錯在,戊是自己與A公司進行交涉,而沒有透過董事丙,所以不適用公司法第223條所提:「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因為與A公司進行交易的不是董事丙。
(D)另外錯在,假如今天是董事丙跟A公司進行交易,應該是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而不應與董事長一起為代表。公司法第223條的設立,就是避免董事間因為共同工作而彼此有感情,遇到具有利害關係的事情時難以保持客觀立場,所以才需要相對獨立的監察人作代表,跟董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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