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中小企業,該公司僅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A 公司擬加強 公司治理並迅速成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公司若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應以 B 公司作為存續公司
(B)A 公司章程訂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係為合法
(C)A 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法決議選任非股東之財經教授戊擔任董事
(D)A 公司之董事由甲、乙、丙擔任,丁則具有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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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3), C(365), D(16), E(0) #1858880

詳解 (共 3 筆)

#3252288

公司法

第 108 條 (有限公司)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 192 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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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272

(B)應該是正確的喔!

    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是針對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要求要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公司法第111條第二項是針對董事轉讓出資的規定,要求要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B)是提到:「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強調是針對股東的規定,因此該章程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應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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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978

(A)公司法第 316-1 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公司法第 111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於他人。

(C)公司法第 108 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有限公司)

(D)公司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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