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中小企業,該公司僅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A 公司擬加強
公司治理並迅速成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公司若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應以 B 公司作為存續公司
(B)A 公司章程訂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於他人」,係為合法
(C)A 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法決議選任非股東之財經教授戊擔任董事
(D)A 公司之董事由甲、乙、丙擔任,丁則具有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53), C(365), D(16), E(0) #1858880
統計: A(31), B(53), C(365), D(16), E(0) #1858880
詳解 (共 3 筆)
#3252288
公司法
第 108 條 (有限公司)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 192 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9
0
#5009272
(B)應該是正確的喔!
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是針對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要求要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公司法第111條第二項是針對董事轉讓出資的規定,要求要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B)是提到:「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強調是針對股東的規定,因此該章程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應是合法的。
5
1
#4973978
(A)公司法第 316-1 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公司法第 111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於他人。
(C)公司法第 108 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有限公司)
(D)公司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