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章定資本額新臺幣 10 億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000 萬元,已發行
股份總數 2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若 A 公司擬增資發行 20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始得發行新股
(B)A 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C)A 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商譽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D)A 公司之股東出資時,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其他財產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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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85), C(12), D(13), E(0) #1858883
統計: A(66), B(385), C(12), D(13), E(0) #1858883
詳解 (共 2 筆)
#5014290
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
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
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
,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
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
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
,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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