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下列哪些人應參與IEP的訂定,而非在必要時才得受邀請參與?
①特教教師 ②相關教師 ③學校行政人員 ④相關專業人員 ⑤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A)①②③⑥
(B)①②③④⑥
(C)①②③⑤⑥
(D)①②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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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371), C(1052), D(472), E(0) #2954673
統計: A(447), B(371), C(1052), D(472), E(0) #2954673
詳解 (共 6 筆)
#5766143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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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487
IEp應邀請 但非得要本人 参與 我們也都只有家長参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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