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其罰則為以下何者?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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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3), B(140), C(122), D(64), E(0) #1911446
統計: A(1303), B(140), C(122), D(64), E(0) #1911446
詳解 (共 2 筆)
#357355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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