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A)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B)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
(C)對主管機關提出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D)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A)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B)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
(C)對主管機關提出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D)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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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6), B(181), C(78), D(86), E(0) #1911447
統計: A(1316), B(181), C(78), D(86), E(0) #1911447
詳解 (共 2 筆)
#357355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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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354
未經主管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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