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處: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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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920), C(270), D(29), E(0) #1911448
統計: A(505), B(920), C(270), D(29), E(0) #1911448
詳解 (共 6 筆)
#3573554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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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2092
代理投資→ 2年、180w
代理募集、銷售→ 5年、100w~ 50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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