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公寓大廈起造人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
權比例合計未達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A)尌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B)由起造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C)由主管機關選定
管理負責人
(D)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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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23), C(25), D(60), E(0) #3218999
統計: A(424), B(23), C(25), D(60), E(0) #3218999
詳解 (共 3 筆)
#6416316
第 28 條
1.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2.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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