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 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B)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D)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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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833), C(33), D(121), E(0) #2396921

詳解 (共 6 筆)

#4183631

民法第438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依租賃物之通常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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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359

民法第 438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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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226
如將房子用來從事皮肉交易 房東事先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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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130
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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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87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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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167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承租人應依約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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