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
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B)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D)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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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833), C(33), D(121), E(0) #2396921
統計: A(321), B(833), C(33), D(121), E(0) #2396921
詳解 (共 6 筆)
#4183631
民法第438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依租賃物之通常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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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359
民法第 438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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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87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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