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乙為夫妻,甲經常乘坐乙駕駛之汽車上班。某日乙駕車時精神不濟,不慎撞上闖紅燈之丙。對於車
禍之發生,乙有 30%的過失,丙有 70%的過失。若甲受傷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得否主張乙與有過失,
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可以,因乙是甲的使用人
(B)可以,因乙是甲的履行輔助人
(C)不可以,因甲對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
(D)不可以,夫妻間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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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336), C(123), D(44), E(0) #884546
統計: A(700), B(336), C(123), D(44), E(0) #884546
詳解 (共 5 筆)
#1457011
履行輔助人包括代理人與使用人
此題限縮解釋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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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91
參照73台上2201判例: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
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
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
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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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42
(A) 甲經常乘坐乙駕駛之汽車上班,乙為甲的使用人。
(B) 非履行補助人,因乙非輔助甲為一行為義務。
(C)(D) 侵權行為是可以求償的,當然賠償依所負擔責任部分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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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79
| 第 217 條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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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541
使用人不是僱用人的意思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沒聽過,請問出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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