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 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
(A)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 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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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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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