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 i 郵箱提供掛號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之事項,不含下列何者?
(A)郵件號碼
(B)取件方式
(C) i 郵箱的設置地點
(D)寄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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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0), C(41), D(744), E(0) #3355004

詳解 (共 2 筆)

#6262724
郵務營業規章 第220條

第1項
以i郵箱提供掛號郵件投遞服務時,應通知收件人下列事項:
一、郵件號碼取件方式及所需資訊。
二、i郵箱的設置地點

第2項
掛號郵件經投入i郵箱,即視為已送達。收件人開啟i郵箱,使郵件處於得取出之狀態,即視為已領取,並以開箱時間為妥投時間。

第3項
收件人開箱後,如將掛號郵件留置i郵箱內,不影響該郵件已妥投之效力。

第4項
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未經收件人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但代收貨款郵件以收件人未付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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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629

220,第一項

以i郵箱
提供
掛號郵件
投遞
服務時,
應通知
收件人
下列事項:

一、郵件
號碼、
取件方式
及所需
資訊。

二、i郵箱的
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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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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