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幾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A) 5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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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942), C(192), D(18), E(0) #3354996

詳解 (共 2 筆)

#6262728
郵務營業規章 第21條
 
第1項
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指定交寄之郵局,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轉由所屬責任中心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
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
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2項
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3項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第4項
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5項
寄件人應於每期交寄時,檢送一份供收寄郵局查驗。
 
第6項
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備註:「本公司」是指「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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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570

21條

第三項
已登記之
新聞紙或
雜誌,
其登記之事項
如有變更,
應於
變更之日起
10日內,
向郵局
申請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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