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猥褻資訊亦受言論自由保障
(B)法律要求特定商品應標示警語,為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C)與事實不符之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D)化妝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屬違憲
統計: A(3144), B(734), C(4412), D(1154), E(0) #2397061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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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509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簡單來說就是你說的雖然是假的事情,但是不是為了造謠而是基於某些事實而相信了這件事情是如此,此時雖然你說的話是假的,但依然後言論自由的保障。
有興趣可以參考下面這篇文章:
https://research.sinica.edu.tw/hsu-chia-shin-freedom-of-speech-law/
A選項措辭很爛,性言論、性資訊幹嘛寫成「猥褻資訊」?太主觀了。
A選項的猥褻資訊指成人書籍、成人影片等等,是受言論自由保障的。
(A)猥褻資訊亦受言論自由保障⇨○可分成硬蕊與軟蕊,軟蕊受保障說明:https://yamol.tw/item-12+%E6%9C%89%E9%97%9C%E6%96%BC%E7%8C%A5%E8%A4%BB%E6%80%A7%E8%A8%80%E8%AB%96%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7%8C%A5%E8%A4%BB%E6%80%A7%E8%A8%80%E8%AB%96%E5%AE%8C%E5%85%A8%E4%B8%8D%E5%8F%97%E8%A8%80%E8%AB%96%E8%87%AA%E7%94%B1..-378172.htm
(B)法律要求特定商品應標示警語,為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C)與事實不符之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即便與事實不符,亦受保障(不然你講錯話就要被關惹)
(D)化妝品廣告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屬違憲⇨○化粧品廣告採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化妝品已有相關規範約束,so不須事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