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B)有急迫情事頇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C)有急迫情事頇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D)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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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52), C(24), D(75), E(0) #3219004

詳解 (共 4 筆)

#6099891
第30條 召開會議之通知方法 I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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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4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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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640
你好!這是一道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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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55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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