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尌同一議案
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 1/5 以上出席
(B)以出席人數1/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 1/3以上之同意
作成決議
(C)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7 日內以書面表
示反對意見
(D)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
成立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
未解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一項:「區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