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B)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C)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僅以僱用人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時,始負賠償責任
(D)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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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54), C(670), D(272), E(0) #2396922

詳解 (共 5 筆)

#4214355

(A)民法第756-3條第1項,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得更新之,故(A)選項正確。
(B)民法第756-8條,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B)選項正確。
(C)民法第756-2條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故(C)選項錯誤。
(D)民法第756-4條第1項,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故(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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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369
(A)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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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229

第 756-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第 756-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 756-8 條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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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613
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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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5435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B) 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宜設短期時效,俾免保證人負擔之責任持續過長,爰訂本條。至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惟如僱用人尚有他項方法可受賠償時,依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C)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時,始負賠償責任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為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至為不利,故如僱用人能依他項方法獲得賠償者,自宜要求僱用人先依各該方法求償,其有不能受償,或不足受償,始令保證人負其責任,並限定賠償之金額限制,俾減輕保證人之責任,爰增訂本條。
(D) 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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