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憲法訴訟法所定各類憲法審查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了抽象法規範以外,人民亦得就具體裁判聲請憲法審查
(B)立法委員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以經院會過半數表決通過為前 提,方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C)有權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為限
(D)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而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者,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
統計: A(10), B(4), C(3), D(4), E(0) #3865941
詳解 (共 2 筆)
(A) 除了抽象法規範以外,人民亦得就具體裁判聲請憲法審查——正確。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據此,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除過去即已存在之抽象「法規範」外,尚包括具體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此即新制所增設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目的在於更完善保障人民憲法上之權利。
(B) 立法委員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以經院會過半數表決通過為前提,方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錯誤。
《憲法訴訟法》第49條明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條所定之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而非「過半數」,且無須經院會表決通過。此一設計之目的,係在於保障少數立法委員之意見,使其得對多數通過之法律或決議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以落實少數保護原則。本選項所稱「經院會過半數表決通過」之門檻,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C) 有權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為限——錯誤。
《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立法理由所示,此處所稱之「各法院」,包括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之終審法院及各級法院,亦包括懲戒法院所審理之公務員懲戒案件等,均屬之。本選項將聲請主體限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顯與法條所定「各法院」之範圍不符,故為錯誤。
(D) 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而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錯誤。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條第3項另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據此,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機關,除國家最高機關外,尚包括獨立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且下級機關亦得報請上級機關為之。本選項稱「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過度限縮聲請主體之範圍,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