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直轄市與其他縣(市)訂定行政契約進行區域合作,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契約之應記載事項?
(A)合作事項、合作方法與合作期間
(B)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C)如何分攤合作活動衍生之費用
(D)合作營運收入應回饋各地方自治團體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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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7), C(105), D(1159), E(0) #2456105

詳解 (共 3 筆)

#5118467
地方制度法第24-2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A)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C)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B)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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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 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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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210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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