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
取其他必要之措施」,其中對「其他必要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係警察職權之概括條款
(B)可作為警察於採取措施中選取「最適當」作用對象之依據
(C)在適用此種規定前須優先適用有特別授權之類型化處分,以避免被濫用
(D)此種規定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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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19), C(159), D(4334), E(0) #2353383
統計: A(118), B(219), C(159), D(4334), E(0) #2353383
詳解 (共 3 筆)
#4344450
(A)此係警察職權之概括條款
正確
(B)可作為警察於採取措施中選取「最適當」作用對象之依據
正確
(C)在適用此種規定前須優先適用有特別授權之類型化處分,以避免被濫用
正確
(D)此種規定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不違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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