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涉及警察法規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釋字第 166 號解釋,認為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應改由法院以法定程序為之,宣告違警罰法有關規定違憲
(B)司法院釋字第 251 號解釋,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C)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諭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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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4244528

(A)司法院釋字第 166 號解釋,認為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應改由法院以法定程序為之,宣告違警罰法有關規定違憲-正確

(B)司法院釋字第 251 號解釋釋字535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C)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釋字689 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諭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釋字666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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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242

(B)司法院釋字第 251 號解釋 (釋字535,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C)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釋字689),諭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釋字666),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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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4332

V(A) 釋字第166號宣告違警罰法違憲,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66

 

釋字第166號

 

解釋爭點

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B)司法院釋字第 251 號解釋,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35



解釋字號

釋字第535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 (第 8 條) 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憲法 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 

 



釋字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違憲,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251

 

解釋字號

釋字第25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79 年 01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作成字第一六六號解釋在案。


違警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為「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之處分,同屬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其裁決由警察官署為之,亦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 (保障人身自由)   本旨不符,應與拘留、罰役之裁決程序,一併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前述解釋之拘留、罰役及本件解釋之處分裁決程序規定,至遲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限前修訂相關法律。本院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C)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諭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釋字689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89

 

 

解釋字號

釋字第689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

 

 

釋字666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6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66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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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900
大法官於釋字535未將警察勤務條例宣告違憲⋯⋯
可以再看看一次解釋文怎麼說的
是在說該條例只描述警察有臨檢的勤務,並未對臨檢內容有詳細規定
大法官要警察有關機關於釋字535公布起兩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例如:對於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樓上們的留言要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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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各選項的釋字,應該要改成如下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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