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警察法第 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規定,警察任務分屬防止一切危害及協助偵查犯罪之不同
範疇。關於警察用槍之歸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用槍既可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亦可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中
(B)警察用槍僅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而非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中
(C)警察用槍僅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而非防止一切危害的範疇中
(D)警察用槍既非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亦非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中
統計: A(3962), B(676), C(101), D(272), E(0) #2353373
詳解 (共 5 筆)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防止一切危害、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
(A)警察用槍既可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亦可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中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2
警察法 第 2 條
(防止危害、預防犯罪)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1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協助偵查犯罪)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