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對於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B)公務員之值勤與健康權無涉
(C)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D)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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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9), C(1), D(2), E(0) #3505845

詳解 (共 1 筆)

#663132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國家對於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1. 國家對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重要法益,負有保護義務,必須建立有效的制度,以防免來自第三人的侵害,此即「國家保護義務」。
  2. 例如,在釋字第 753 號解釋(全民健保案)及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加班案)中,大法官都闡明了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應負起制度性保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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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之值勤健康權無涉❌
  1.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核心即在處理消防員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其勤務制度(如超時服勤、休息時間不足)是否侵害其健康權的問題。
  2. 該號解釋明確指出,相關機關對於公務員的服勤時數及休息時間應有合理的規範,以保障其健康權。這表示公務員的勤務安排與其健康權有密切且直接的關聯。

釋字第785號          108年11月29日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健康權保護要求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C) 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1. 健康權的保障範圍,不僅及於人民的生理機能,也包含心理健康。
  2. 國家應確保人民的身心狀態能維持完整,免於受到國家或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此觀點在歷次相關解釋中皆有一致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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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1. 雖然憲法本文未明文列舉「健康權」,但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785 號解釋中明確指出:「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2. 憲法第 22 條為概括基本權條款,用以保障其他未被明文列舉,但對個人自由發展及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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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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