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B)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D)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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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4), C(2), D(8), E(0) #350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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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776
(A) 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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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1.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66 號及第 574 號解釋,「由何種法院審理」通常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 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在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亦即必須提供審判的機會。
  2. 至於具體要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審理,立法者可以衡量案件性質、法律體系的整體性而做決定。
  3. 只要不導致人民完全無法獲得司法救濟,這並不屬於訴訟權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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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1.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52號解釋中明確表示,為了避免裁判錯誤,並有效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生命權等重要權利,讓受刑事有罪判決的被告,至少能有一次上訴尋求救濟的機會,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2. 立法者不能透過修法完全剝奪被告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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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是訴訟權的重要內涵。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必須包含直接審理(法官親自接觸證據)、言詞辯論(雙方當面陳述)、對審(兩造地位平等)以及辯護制度(尤其是刑事強制辯護)。

 

(D) 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1. 這是訴訟權的最基本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
  2. 當人民的權利受到公權力或其他人的侵害時,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有權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給予公平審判,以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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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釋字540(二元審判制度):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由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為立法形成自由)

附帶一提:審級制度亦屬立法形成自由(釋字639)

 

 

(B)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可參考釋字752: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參考釋字396: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D)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釋字736: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三0號、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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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2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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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574號 解釋文: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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