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現行法官法之規定,有關法官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之懲戒案件,由法官懲戒委員會審理
(B)法官之懲戒案件,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C)法官之懲戒案件,由司法院專設法官職務法庭審理
(D)法官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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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0), C(52), D(137), E(0) #3164384

詳解 (共 2 筆)

#6059616
依現行法官法之規定,有關法官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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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8257
依現行法官法之規定,有關法官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之懲戒案件,由法官懲戒委員會審理❌

早期制度(民國100年以前)

  • 法源:舊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前)
  • 當時由司法院設「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法官懲戒案件
  • 此制度已於民國100年廢除
(B) 法官之懲戒案件,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舊制(民國100年以前)

  • 法源:公務員懲戒法(舊法)
  • 原本法官與一般公務員同樣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 民國100年法官法修正後,法官懲戒案件改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 民國109年改制為「懲戒法院」,不再審理法官案件
(C) 法官之懲戒案件,由司法院專設法官職務法庭審理❌

第二代制度(民國100-109年)

  • 法源:法官法第47條(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版本)
  • 規定:「法官之懲戒,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
  • 此制度運作至民國109年7月16日止
(D) 法官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職務法庭審理✔️

現行制度(民國109年7月17日起)

法源:法官法第47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

1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D),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2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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