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B)警察人員執勤時,如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C)警察人員為達目的所使用之現場物品視為警械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應成立調查小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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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8), B(272), C(297), D(181), E(0) #3254924
統計: A(3808), B(272), C(297), D(181), E(0) #3254924
詳解 (共 4 筆)
#6180562
(A)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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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賠償是針對違法所造成之損害)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舊法有規定支給標準,新法擴大人民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賠償範圍,改採完全填補而非定額制度,且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負擔賠償。(可以稍微閱覽國賠法,條文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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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補償:(補償是針對依規定執行職務所造成之損害)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第1、2項:
「I.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II.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有定額限制!)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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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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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是參考書+個人筆記,若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教!我會盡快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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