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B)警察人員執勤時,如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C)警察人員為達目的所使用之現場物品視為警械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應成立調查小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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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9), B(311), C(323), D(208), E(0) #3254924
統計: A(4149), B(311), C(323), D(208), E(0) #3254924
詳解 (共 6 筆)
#6180562
(A)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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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賠償是針對違法所造成之損害)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舊法有規定支給標準,新法擴大人民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賠償範圍,改採完全填補而非定額制度,且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負擔賠償。(可以稍微閱覽國賠法,條文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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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補償:(補償是針對依規定執行職務所造成之損害)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第1、2項:
「I.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II.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有定額限制!)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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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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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是參考書+個人筆記,若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教!我會盡快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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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579
有人認為B C都錯的嗎
無法有效使用警械的替代手段之大前提,不應該要有警械第四條第三項「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而第四款、第五款為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但題目並沒有列出這樣的狀況耶!!求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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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36941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A)。
這題主要考驗對 111 年《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重點的掌握,尤其是賠償與補償機制的重大變革:
✅正確答案(敘述錯誤者)
(A)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金額,均採定額制
- 錯誤原因:111 年修法後,為了更完整保障受害人與員警權益,已廢除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定額制」:
- 損害賠償:修正後第 11 條規定,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利時,由國家負賠償責任,並回歸《國家賠償法》辦理。這意味著金額將依照實際損害核實計算,不再受限於過去條例中規定的定額上限。
- 損失補償:針對合法使用警械卻造成無辜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亦由國家核實補償,並授權訂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辦理,而非採僵化的定額制。
❌正確敘述解析
- (B) 警察人員執勤時,如未攜帶警械,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 法條依據:第 1 條第 3 項。考量執勤環境變化,明定警察在未攜帶警械或警械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時,可彈性使用現場物品(如:木棒、雨傘等)達成目的。
- (C) 警察人員為達目的所使用之現場物品視為警械
- 法條依據:同樣依據第 1 條第 3 項。這項「擬制」規定確保了使用現場輔助工具的行為與使用警械具有相同的法律授權,且若造成損害,其救濟與責任分配也同樣適用本條例。
- (D)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應成立調查小組認定
- 法條依據:第 10 條之 1。這是 111 年修正的另一重點,內政部應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針對重大傷亡案件進行中立調查,以釐清員警使用時機的合理性與相關責任。
?複習小結:為何「定額制」走入歷史?
舊法的定額制常導致賠償金額過低,無法支應受害者的醫療或生活所需,且常導致員警面臨高額的個人訴訟壓力。新法改採「國賠化」與「核實化」,由國家作為第一線賠償義務人,能提供更完善的填補,也讓第一線員警更能安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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