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A)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 事實
(B)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A 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 A 屋確為乙 所有之事實
(C)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D)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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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611), C(165), D(132), E(0) #2988502
統計: A(110), B(1611), C(165), D(132), E(0) #2988502
詳解 (共 5 筆)
#5717718
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證據 第一目通則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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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376
請問A選項有人能解惑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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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829
題目不是要問舉證責任是否「跟甲有關」(原告甲本來就要主張事實),而是要問「哪一種情況下,法律明確指派乙要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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