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A)甲獨資商號,因販賣傳統生活用品雜貨而涉訟
(B)胎兒甲,因繼承權受侵害,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
(C)甲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
(D)甲法人,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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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3), B(147), C(80), D(56), E(0) #298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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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4868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4 年台上字第 271 號
要旨:
某商行為某甲獨資經營,固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但某甲在一、二兩審既 以法定代理人名義,代其自己獨資經營之某商行而為訴訟行為,與實際上 自為當事人無異,祇應於當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糾正,不生當事人能 力欠缺之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一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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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429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4 年台上字第 271 號要旨,獨資商號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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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244
(A-1)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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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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