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對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C)當事人委任 2 位以上之訴訟代理人者,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D)對於未滿 16 歲且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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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556), C(201), D(52), E(0) #2988497
統計: A(99), B(1556), C(201), D(52), E(0) #2988497
詳解 (共 8 筆)
#5775409
各選項法條參考(民事訴訟法):
(A) 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X)
第 70 條第一項: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不需要受特別委任就能對其送達
第 132 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B)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O)
第 127 條第一項: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C) 當事人委任 2 位以上之訴訟代理人者,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X)
→必要時得向當事人為送達。 不必向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依第71條第一項,寄給其中一個就已發生效力!
第 132 條: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第 71 條第一項: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D) 對於未滿 16 歲且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 (X)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不是囑託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
※
第 127 條第一項: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第 45 條:(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原則仍無訴訟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原則仍無訴訟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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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267
送一個=送全體 的是公同共有,不要搞混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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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835
(A) 錯誤:訴訟代理人為送達,除特別規定外,應向其為之,不以受特別委任為必要。
(C) 錯誤:當事人委任二位以上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D) 錯誤:沒有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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