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資恐罪刑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的「資恐防制法」尚未納入資恐罪刑化條款
(B)資恐罪刑化之內容為「資助恐怖活動罪刑化」
(C)資恐罪刑化對資恐犯罪之成立,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
(D)資恐罪刑化是對於「資恐者」之刑事追訴,以徹底達到遏止資恐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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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18), C(398), D(949), E(0) #2819712
統計: A(56), B(618), C(398), D(949), E(0) #2819712
詳解 (共 7 筆)
#5515175
資恐防制法 第9條
1 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其設立目的之團體。
三、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2 明知為前項各款所列之個人、法人或團體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而直接或間接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資助者,亦同。
3 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C)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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