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C)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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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1), C(473), D(10), E(0) #3219015

詳解 (共 1 筆)

#6210457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9.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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