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即時強制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遇有天災、事變等危害,對住宅非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但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C)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D)對於現行危害個人名譽之行為,因不屬警察任務範圍,不論任何狀況,警察均不得據以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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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97), C(165), D(8750), E(0) #2353509
統計: A(218), B(297), C(165), D(8750), E(0) #2353509
詳解 (共 4 筆)
#4074866
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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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952
(A)遇有天災、事變等危害,對住宅非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但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I.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II.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 個月
(C)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D)對於現行危害個人名譽之行為,因不屬警察任務範圍,不論任何狀況,警察均不得據以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
不正確
現行危害個人名譽,屬於警察任務範圍
警察為了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皆得行使警察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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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219
警職法第28條第一項:生、身、自、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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