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即時強制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遇有天災、事變等危害,對住宅非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但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C)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D)對於現行危害個人名譽之行為,因不屬警察任務範圍,不論任何狀況,警察均不得據以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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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97), C(165), D(8750), E(0) #2353509

詳解 (共 4 筆)

#4074866
第 28 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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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7952
(A)遇有天災、事變等危害,對住宅非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警察遇有災、變或交上或公共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B)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但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I.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II.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 個月
 
 
 
 
 
(C)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正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D)對於現行危害個人名譽之行為,因不屬警察任務範圍,不論任何狀況,警察均不得據以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
 
 
 
不正確
 
現行危害個人名譽,屬於警察任務範圍
  
 
 
警察為了制止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行為 
 
 
皆得行使警察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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