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於執行職務時,並非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人員?
(A)駐衛警察
(B)警察役役男
(C)司法事務官
(D)特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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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830), C(7210), D(543), E(0) #2353498

詳解 (共 3 筆)

#421709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A)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B)

 

II.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3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3 條

 

I.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II.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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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938
司法人員 屬於法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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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29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警察役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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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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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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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76838
未解鎖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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