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得於下班後,為自己支持之公職候選人主持政見發表會
(B)警察人員於停職期間,仍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C)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下班後,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D)公務人員之配偶競選民意代表時,得為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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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6247), C(421), D(683), E(0) #2353504

詳解 (共 5 筆)

#4217272

(A)公務人員得於下班後,為自己支持之公職候選人主持政見發表會


不正確


「政見發表會」的性質為「集會」,因此為「不得」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452-038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92-030

 

內政部警政署 78年10月20日78警署保字第51615號函釋:「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聚集而有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該法條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

 

 

多數人為共同目的3個人以上,為了公眾事務共同目的表達一定意見」。





V(B)警察人員於停職期間,仍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正確,停職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應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9-1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I.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II.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C)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於下班後,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不正確

不得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職務

 

II.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III.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D)公務人員之配偶競選民意代表時,得為其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


不正確

只具名不具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

(A)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在此

(D)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此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親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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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b0a676a497a.jpg




60b0a68822def.jpg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https://nurse.ukn.edu.tw/ezfiles/13/1013/img/415/21.pdf

 

(按滑鼠右鍵,另存連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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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015

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贊助遊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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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683
109考的全部都不在課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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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096794
這題就是要把第九條全部背起來才能用刪去法...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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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669
X(A)公務人員得於下班後,為自己支持之...
(共 1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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