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基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明確授權而訂定
(B)為內政部發布之法規命令
(C)為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法規命令
(D)明定警察勤務區及刑事責任區員警均應執行查訪工作
統計: A(2882), B(1151), C(845), D(4430), E(0) #2353501
詳解 (共 8 筆)
應該只有法律得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但法規命令本身似乎不能再授權,所以(A)錯,另作業規定不是法規命令,所以(B)(C)都錯,只有(D)有可能對(即使不了解內容還是可以解本題,至少我是這樣解的@@)
(A)係基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明確授權而訂定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才不是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所訂定。
(B)為內政部發布之法規命令
不正確,警政署訂定、發布之「行政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1 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嚴密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作為,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C)為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法規命令
不正確,警政署訂定、發布之「行政規則」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1 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嚴密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作為,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V(D)明定警察勤務區及刑事責任區員警均應執行查訪工作
正確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2 點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責任區(以下簡稱刑責區):為執行犯罪偵防之基本單位,得配合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二)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指行方不明、同時具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2款情形以上或經分析有再犯之虞者。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3 點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由戶籍地警察局負責核定、督導及考核;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辦理規劃、審核、列管及建檔;刑責區及警勤區員警執行查訪、登錄及核對。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15 點
刑責區員警查訪工作應著重於查訪對象之犯罪習慣、交友狀況、經常活動處所、轄內幫派組合交往情況等資料之調查,避免列管對象有再犯情事。刑責區員警針對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每月實施查訪1次。但得依據情節輕重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並以每3個月為1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實施查訪;無再犯之虞者,得免予查訪,核定查訪名冊由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16 點
I. 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身分、住址、特徵、聯絡方式、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等基本資料維護,並確實更新。警勤區員警針對查訪對象每月實施查訪1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2次以上: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II. 前項查訪以每3個月為1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增加查訪次數,無再犯之虞者,回歸為每月查訪1次;增加查訪次數名冊應由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https://www.cib.gov.tw/News/ClauseDetail/367?Sort=3
http://moex.com.tw/pdf/PK026-b31060908.pdf
規定:行政規則
第1條: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嚴密治安顧慮人口之列管、查訪及防制再犯作為,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規範內部的通常都是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