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述關於設計專利權範圍之解釋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得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B)認定申請專利之設計,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外觀為之。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 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係以「主張設計之部分」予以確定
(C)申請專利之設計可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
(D)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時,應綜合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內容以構成一具體設計,並得審酌 說明書中文字記載之內容,據以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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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0), D(9), E(0) #3145353

詳解 (共 1 筆)

#6838534

(A). 設計專利得繪製參考圖作為提供審查人員審查時之參考,其所呈現之內容則無需侷限於實線或虛線等上述所規定之揭露方式,亦無需審究該視圖是否包含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無關之其他物品或使用環境。圖的圖式僅作為審查參考之用,並非用以主張申請專利範圍的一部份,除了不會對設計專利造成限縮,並無與設計專利與實際產品產生聯結。

專利法第 126 :

1.說明書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

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2. 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B). 53 :

1.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2.前項所稱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3.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4.主張色彩者,前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5.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6.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揭露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其二者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而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之表示方式應於設計說明簡要說明)

 

(C). 設計,係指應用於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外觀的創作,其係以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中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之說明,整體構成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是應用於物品之外觀設計,以供產業上利用,其不能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

129 :

1.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2.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3.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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