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A)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復查
(B)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期間之限制
(C)依法為一般處分
(D)處分機關依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認為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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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0), B(529), C(1133), D(2805), E(0) #2129404

詳解 (共 10 筆)

#3714632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A)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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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1094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移轉財產或潛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大,明,強,迫,微,期,先行,逃匿→因為大明強迫下圍棋,對方先行逃匿(得不給予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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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566

自己想的口訣供參

記名理由:  依法規定,一般 大考 未限制 吃 烤雞
1.依法規定
2.一般處分
3.大量作成
4.(考)(烤)考鑑檢 
5.未限制人民權益 
6.吃= (知)悉
7.雞= 自動(機)器作成
陳述意見: 大 寶 明白 強 迫 先行 出境 違 法
1.大量作成
2.寶= (保)全
3.客觀明白
4.強制執行
5.急迫 
6.先行程序
7.限制出境
8.違= 輕(微)
9.法=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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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788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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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208
藍海 :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 第1...
(共 3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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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525

(B)行政處分之效力有期間之限制受法定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D)處分機關依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認為無陳述意見之必要.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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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218

回樓上,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處分與一般處分似乎有所不同,大量做成同種類之處分例如測速照相,每天違規超速被開罰單的人肯定很多,所以為了行政效率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而一般處分僅是處分相對人並非特定,必須由一般性特徵去判定,但這不代表一般處分的處分相對人有很多,所以原則上還是要給陳述意見的機會。

最後,就考試的目的來說,國考很喜歡玩文字遊戲,所以最好還是不要自作主張想太多比較安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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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909
記法:絡賽的特徵 (絡賽前) 大量 ...
(共 4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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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243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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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24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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