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國家機關何者無法聲請?
(A)內政部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C)考試院
(D)總統
統計: A(759), B(232), C(42), D(488), E(0) #3481477
詳解 (共 6 筆)
(A) 內政部 ❌(不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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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為中央二級機關,但其上級為行政院,而非「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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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釋憲實務中,「部會」本身不具聲請資格,必須由「行政院」統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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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須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機關,例如「行政院」而非內政部、財政部等。
? 結論:內政部為行政院之下設部,並無獨立聲請權。
聲請要件
(一)國家最高機關
1.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於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3.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4.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因辦理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5.如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48條
國家最高機關: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
(A) 內政部 屬於行政院之下級機關,所以應報請行政院聲請之,不得自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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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是行政院下轄的部會機關(二級機關)。它不是「國家最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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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2 項,下級機關(如內政部)應報請上級機關(行政院)聲請,不能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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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1 國家最高機關(C)(D),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A),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B),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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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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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的獨立機關(相當於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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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範圍內,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因此 NCC 可以聲請。
-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之立法理由: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具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於行使法定職權時,亦為憲法上之國家最高機關;且參照釋憲實務,其亦得為解釋憲法案件之聲請主體。
- 復依釋字第 541 號解釋,總統有聲請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