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為何?
(A)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B)行政處分
(C)高等法院座談會決議
(D)第一審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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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2), C(6), D(12), E(0) #3164385
統計: A(235), B(12), C(6), D(12), E(0) #3164385
詳解 (共 3 筆)
#5999621
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84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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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為何?
(A) 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憲法法庭主要審理終審法院判決是否違反憲法原則,而非直接審理行政處分或非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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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1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A),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由行政法院審理,人民可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而非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
(C) 高等法院座談會決議❌
高等法院的座談會決議不屬於確定終局裁判,且不具備向憲法法庭聲請的資格。
(D) 第一審終局裁判❌
第一審終局裁判若非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無法直接作為憲法法庭聲請的標的,需經上訴程序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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