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使少數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所提議案,於特殊情形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特殊 情形?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C)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D)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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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4), C(196), D(77), E(0) #937979

詳解 (共 1 筆)

#1634150

股東常會議案: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股東所提議案以300字為限,超過300字者,該提案不論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議案討論。

PS:有下列情形者,股東所提議案,董事得不列入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決議者。

2.提案股東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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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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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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