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股東會之說明,何者正確?
(A)上市(櫃)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
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C)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D)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 B(87), C(67), D(159), E(0) #2035790
統計: A(36), B(87), C(67), D(159), E(0) #2035790
詳解 (共 5 筆)
#3603036
公司法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