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寓
大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影印規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1,000 以上 5,000 以下
(B)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C)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D)5,000
以上 25,00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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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15), C(153), D(23), E(0) #3219022
統計: A(371), B(15), C(153), D(23), E(0) #3219022
詳解 (共 1 筆)
#6535080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 4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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