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民國 84 年 6 月 30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
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C)強制規定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逾期罰鍰
(D)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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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2), C(387), D(38), E(0) #3219029
統計: A(91), B(32), C(387), D(38), E(0) #3219029
詳解 (共 2 筆)
#6210446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A) 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B) 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D)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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