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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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9), C(17), D(50), E(0) #3481898
統計: A(13), B(29), C(17), D(50), E(0) #3481898
詳解 (共 3 筆)
#7096682
(A)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826-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B)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836-1: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已預付之地租經登記可對抗第三人)
(C)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841-2: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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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451
答案是 (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因為民法物權編強調不動產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物權法定原則與處分自由),此類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法規本身也不允許登記,所以是「不得辦理」對抗第三人;其他選項 (A)、(B)、(C) 依《民法》規定,經登記後對第三人有效。
理由解析:
- 民法第826-1條規定: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有效 (A)。
- 民法第836-1條規定: 地上權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B)。
- 民法第841-2條第2項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
- 民法第819條第1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而此類轉讓限制約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符,不許登記,因此無法對抗第三人 (D)。
結論: 唯有 (D) 關於應有部分轉讓的限制,根本上就不能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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