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
(B)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
(C)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D)定有5年內禁止分割契約之共有人死亡,其應有部分經繼承之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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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51), C(911), D(169), E(0) #2396924

詳解 (共 6 筆)

#4434689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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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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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3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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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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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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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三、至共有人間雖訂有禁止分割期限之契約,但在該期限內如有重大事由,可否仍得隨時請求分割?現行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惟參考外國立法例(德國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義大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三項)仍有准許當事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之規定,且當事人契約既已明定不得分割,應限例外情事始得請求分割,爰增訂第三項,以期明確。所謂「重大事由」,係指法院斟酌具體情形認為該共有物之通常使用或其他管理已非可能,或共有難以繼續之情形而言,例如共有人之一所分管之共有物部分已被徵收,分管契約之履行已屬不能或分管契約有其他消滅事由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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