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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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33), C(325), D(24), E(0) #528856
統計: A(256), B(133), C(325), D(24), E(0) #528856
詳解 (共 8 筆)
#1456589
請將答案改為B 因為勞動部在2016年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手冊當中已明確載明 每二週工作不超過80小時 勞動部網站有提供手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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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809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 號令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4、30、79、8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0條第一、二項條文已由:
第30條第一、二項條文已由:
「I.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II.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修正為:
「I.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II.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兩周變形工時現行僅為單周得達48小時,但兩周仍為80小時(純為兩周80小時之挪移)。此題解答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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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59
勞動基準細則-4休息時間、休息、休假
第20條之1
相關~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自動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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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85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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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774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變形工時制度已修正,因此題目問題"每二周"修正為"每一周",且答案改為A選項
參考法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題目應更正為: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答案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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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36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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