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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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33), C(325), D(24), E(0) #528856

詳解 (共 8 筆)

#1456589
請將答案改為B 因為勞動部在2016年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手冊當中已明確載明 每二週工作不超過80小時 勞動部網站有提供手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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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809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  號令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 4、30、79、8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0條第一、二項條文已由:
「I.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II.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修正為:
「I.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II.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兩周變形工時現行僅為單周得達48小時,但兩周仍為80小時(純為兩周80小時之挪移)。此題解答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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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360
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彈性...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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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59
勞動基準細則-4休息時間、休息、休假
第20條之1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相關~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自動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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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85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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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774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二項,變形工時制度已修正,因此題目問題"每二周"修正為"每一周",且答案改為A選項


參考法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題目應更正為:實施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2 週彈性工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48 小時
(B) 80 小時
(C) 84 小時
(D) 96 小時

答案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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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236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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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304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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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2899
未解鎖
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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