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暑假期間,轄內部分青少年駕駛汽、機車嚴重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頻仍,因而發生多起交通 事故,你是交通分隊長,奉令加強稽查取締,並對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者,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舉發。有關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之執勤地點、項目,應由機關主官核定後執行
(B)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時,於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間設立明顯警示牌
(C)員警拍照採證時應著制服,但經過機關主官核准,可穿著便衣執勤
(D)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於高速公路取締超速行為時,應於 100 公尺至 500 公尺間設立明顯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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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84), C(625), D(2135), E(2) #2353575

詳解 (共 8 筆)

#4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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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於高速公路取締超速行為時,應於 100 公尺至 500 公尺間設立明顯警示牌




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取締超速行為時,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間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008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6.02.20. 交路字第1050038309號函

 

公(發)布日

106.02.20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I.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II. 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2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III. 對於前項第9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IV. 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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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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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avon251

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0801763712號函停止適用

但是(C)選項,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中

五、注意事項:

(一)執勤時:

1. 取締交通違規之攔停位置宜妥適考量違規駕駛人反應時間及適當空間,選擇不妨礙交 通處所執行,並注意本身及駕駛人安全。

2.駕駛非警用汽(機)車或非著制服實施交通稽查,須經主官核准或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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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1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50171089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 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之。條文所規範之距離,本部前以 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 6829號函復貴署:「本案貴署認為旨揭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明 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在案,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署建議為利執法標準一致性,所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55條之2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納入修法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五條之二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 ,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本標誌設於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前,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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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為什麼對啊?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一、交通違規稽查(一)逕行舉發3.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107年的新聞是撤單的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516001482-260107?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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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874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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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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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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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7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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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O(C)→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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