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上權地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得定有地租,亦得不定有地租
(B)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C)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
定其地租
(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者,得請求免除或減少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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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37), C(154), D(909), E(0) #622560
統計: A(67), B(137), C(154), D(909), E(0) #622560
詳解 (共 2 筆)
#898239
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5條之1(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第837條(租金減免請求之限制)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5條之1(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第837條(租金減免請求之限制)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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